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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6-6 10:53:35  阅读:  

     
 

(二)关于切实精简乡镇人员、善待乡镇分流干部问题

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担负着《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一系列重要职能;乡镇干部是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和事业工作者。多年来,在“压力型行政体制”的制约下“自上而下”的干部安排、任命和人员分流,使乡镇政府组织成为国家行政事业工作者的最后接收站,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相当严重,是造成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大,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实施取消农业税的改革后,配套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时,就必须切实精简乡镇人员。但乡镇政府组织并不是造成人员臃肿、人浮于事问题的主要责任者,绝大多数乡镇干部也不是无正规组织人事手续的“业余工作者”;在以往的工作中,他们为政府的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不少贡献。因此,进行乡镇人员精简改革,不能“一刀切”的“一减了之”,必须善待分流人员,认真考虑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精简乡镇人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要增强成本观念、提高风险意识。既不能追求一蹴而就,更不能指望无成本精简。

二是要建立“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乡镇干部管理新机制,彻底改革乡镇干部人事制度,注重引入市场竞争,培养干部“能上能下”的思想意识。

三是中央要加大对精简乡镇干部工作的财政支持,妥善解决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与再就业问题;轻声一时难以分流、分流后也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在编干部,可采取保留待遇自然精简的办法。

四是要尽快研究制定科学的乡镇干部素质、能力和业绩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人员分流技术性指标体系。

五是在开展精简乡镇干部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对分流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思想沟通,避免实施强迫手段和“打压”政策。

 

 

                                (来源:上海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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