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地应对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减少因市场供求异常波动造成的损害,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代市政府起草了《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6月7日至6月2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代拟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三、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永琴;电话:0857-8226420;邮箱:bjsfgwlak@163.com。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市行政办公中心西1613室,邮编:551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保障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出现粮食库存急剧下降、粮食供应短缺脱销、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应急状态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
1.4应急状态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的幅度以及造成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状态(IV级)、紧张状态(III级)、紧急状态(II级)、特急状态(I级)四个级别。(毕节市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统筹分工合作。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头负责、归口管理。各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供应。
(2)坚持分级负责、落实主体责任。扛起粮食应急保障的政治责任,完善统一高效、分级管理、响应迅速、多元参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组织协调和快速响应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补齐短板。综合考虑各地粮食产销、灾害发生、经济发展情况等相关因素,分类施策,加强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坚持平急结合、切实提高效能。依托各方面力量,加强统筹利用,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有机融合,保障平时自用、急时应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毕节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市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毕节市分行、毕节军分区保障处、毕节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挥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3)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及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向省、其他市(州),以及驻毕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帮助;
(5)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2.1.3.1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3.2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接收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1.3.3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2.1.3.4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3.5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2.1.3.6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1.4.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情监测预测及市内外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协助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及时提出加快轮换、动用市、县(市、区)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油的意见;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2.1.4.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2.1.4.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对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防止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市场。
2.1.4.4毕节供电局:负责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运输需要。
2.1.4.5市商务局:负责监控连锁经营、超市、大卖场等现代流通企业粮食经营情况,配合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2.1.4.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调度要求安排运力,保证应急粮食调运。
2.1.4.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组织救灾粮款发放工作,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2.1.4.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1.4.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
2.1.4.10农业发展银行毕节市分行:负责向政府委托承担粮食宏观调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2.1.4.1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认真核实,正确引导,以安定人心。
2.1.4.12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2.2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参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确定,办公室设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发生粮食应急状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应急防范应对工作。
3.预测、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粮食等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1.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外粮食生产和供求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各县(市、区)的粮食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监控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稻谷和食用植物油等,及时向同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报告。
3.2预警发布
3.2.1市本级可能进入粮食供应一般状态(IV级)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紧张状态(III级)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紧急状态(II级)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特急状态(I级)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3.2.2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3.2.3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3.2.4橙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信号由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3.3粮食应急供应、支持、保障系统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支持、保障系统。
3.3.1市、县(市、区)要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建立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并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
3.3.2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
3.3.3各级地方储备粮油均应做到合理布局、科学选点、适时轮换、推陈储新。
3.3.4建立与省内外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3.3.5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并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
3.3.6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粮食交易市场、大型商场、放心粮油配送网点、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3.3.7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点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3.3.8始终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者的合理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地方的紧急报告和求援时,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1.1.2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1.1.3粮食供应出现紧急情况时,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4.1.1.5市有关部门接到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2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准确分析判断粮食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4.1.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2.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2.4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4.2应急处置
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粮食供应进入一般状态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上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粮食供应进入紧张状态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食交易市场、大型商场、放心粮油配送网点、连锁超市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粮油供应。
4.2.2.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集粮源,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和跨区域粮食调配,安排好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4.2.2.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2.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2.5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3粮食供应进入紧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4.2.2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动用各级储备粮供应市场。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且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粮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市、区)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如县(市、区)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和市级应急成品粮;如市级储备粮和市级应急成品粮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3.2根据市场动态,酌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市外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的建议。
4.2.3.3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救灾救济方案,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结算。
4.2.4粮食供应进入特急状态时,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4.2.3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4.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2.4.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4.2.4.3临时关闭粮食市场。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向市政府提出临时关闭粮食市场的建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5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需要参加应急处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 现场应急处置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共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其职责任务主要是:
5.1.1综合协调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毕节军分区保障处等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做好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
5.1.2应急供应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毕节市分行、毕节军分区保障处等组成,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筹措、采购、调配和运输等工作;制定提出应急粮食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调拨和粮食供应;对应急粮食的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5.1.3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毕节军分区保障处等组成,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期间社会秩序维护、粮食调运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严厉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5.1.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毕节军分区保障处、市委网信办等组成,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5善后处置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农发行毕节市分行等组成,负责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做好应急粮食、其他物资开支的清理和清算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加强相关产能建设,促进粮食安全生产。
5.2 其他应急措施
5.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值班,对市内粮食市场进行24小时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和反映相关情况,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5.2.2根据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执行市、县(市、区)储备粮动用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提出动用指令。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动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5.2.3根据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
5.2.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5.2.5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实行粮食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有效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
5.2.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相关信息和通告,重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
5.3 终止程序
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5.4 处置评估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要对相关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整理所有应急处置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基本情况、信息报告与接处情况、应急处置领导与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保障工作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报告和案例,6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后期处理
6.1补偿
6.1.1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存储企业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6.1.2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粮油要及时如数归还。
6.1.3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6.1.4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6.2奖惩
6.2.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6.2.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2.1.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6.2.1.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2.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6.2.2.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6.2.2.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2.2.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2.2.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机构粮食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责任意识,提升粮食应急工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联系,保持通信畅通,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粮食应急工作水平。
7.2 物资保障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毕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为粮食应急提供必要的粮源保障,不断提升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能力。
7.2.1 建立各级粮食储备体系
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计划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县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根据应急所需,建立相应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七星关区要按照中心城区城镇常住人口不低于10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其他县(市)要按照政府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不低于7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2.2 完善社会粮食库存管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义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库存量按规定要求得到落实。
7.2.3 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购销合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确保粮源有效供给。
7.3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要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保障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需要。农发行毕节市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要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按照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保障,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地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差价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落实。
7.4 其他保障
7.4.1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供应网点、应急加工、配送中心、储运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建设,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体系。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指定1个成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至少要有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应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口集中的城市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供应网点的要求,加快应急供应网点的建设和布局。各县(市、区)要根据《毕节市“十四五”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粮食仓储物流园区或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7.4.2 签订粮食应急保障承诺书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应与指定的供应网点、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储运企业等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面材料,明确相关职责,并加强联系了解,切实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定的粮食供应、加工、配送和储运企业,必须按照承诺和应急要求及时响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7.4.3 加强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抓好供应网点、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储运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等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要向应急企业倾斜。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粮食应急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和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粮食应急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预案管理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粮食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养熟悉粮食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状态的队伍,不断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和各类应急措施,确保粮食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效。
8.附则
8.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2各县(市、区)预案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粮食应急预案。
8.3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印发的《毕节市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毕节市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一级 | ●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 ●全市部分县(市、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 ●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80%; ●其他需要按照特急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
二级 | ●2个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 ●粮食供应处于非常紧张状态; ●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 ●其他需要按照紧急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
三级 | ●县(市、区)内较大范围或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 ●粮食供应连续10天处于紧张状态; ●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 ●其他需要按照紧张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
四级 | ●县(市、区)内较大范围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抢购; ●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态; ●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 ●其他需要按照一般状态进行应急处置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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