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各县(自治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压实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职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毕节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市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监督职责分工、监督方式和措施、监督环节和对象、监督内容和程序、工作要求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5〕619号)执行,各县(自治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监督责任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市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5〕619号)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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