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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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黔发改监调〔2025〕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6〕1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1.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定价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贵州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2.凡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定价听证事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3.定价听证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开展。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州”指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有关项目的定价听证由经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