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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4条第一款: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一项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第12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跨市(州)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跨县(市、区、特区)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非跨县(市、区、特区)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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