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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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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属性 |
设定依据 |
具体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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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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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核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7〕3号)3条 |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7〕3号)第3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协助同级价格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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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核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9条 |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6号)第9条: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州、市)管水利工程及跨县水利工程水价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管水利工程及跨乡(镇)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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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城供水价格审核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黔价格[2013]146号)第5条 |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黔价格[2013]146号)第5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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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再生水价格核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37条、《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37条第三款: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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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级管理的服务价格核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1〕146号)第15条 |
《贵州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1〕146号)第15条: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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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第8条、第10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第8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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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廉租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 |
《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第7条第一款: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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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跨区域农村客运票价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水平;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县(市、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省(市、区) 和跨市(州、地)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由班线起点、终点的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核定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班线票价应当一致......” |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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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制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 |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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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经〔2000〕314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经〔2000〕314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物价部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实行全省一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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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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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 |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二、下放8项定价权限:.....5、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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