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和《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毕委办字〔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责,现将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2.牵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做好产业准入把关,避免落后产能落户建设。
3.牵头编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4.牵头长江经济带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综合协调长江大保护环境综合治理、构筑长江经济带上游生态屏障攻坚等任务落实。
5.负责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水务、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6.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7.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9.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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