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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对政务信息保密审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科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开”的原则;对属于《市发改委非公开信息目录》内的信息,一律禁止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分管领导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人事科报主要领导确定。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各科室应当对提供的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人事科进行最终审查;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报送相关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条  人事科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委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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