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六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五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2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3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一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4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二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5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六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五十五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6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七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7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二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五十六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8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三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四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10 |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五十七条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11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规划投资科 | ||||
| 12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 规划投资科 | ||||
| 13 | 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数据资源管理科 | ||||
| 14 |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二十一条 | 数据资源管理科 | ||||
| 15 |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五条 | 安全与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科 | ||||
| 16 |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 | 安全与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科 | ||||
| 17 |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 规划投资科 |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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