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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毕节市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其授权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国有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漏商业秘密。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企业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实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三)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和总结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四)受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批,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公开信息;

  (五)完成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承担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委机关各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室拟公开的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室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七条  牵头协调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组织并协调各科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及部门动态”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报备工作。

  (二)其它科室

  配合办公室,抓好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收集、汇总国资系统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推荐相关稿件。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市国资委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人民群众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完成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市国资委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1.市国资委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2.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情况;

3.市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市国资委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原因说明等;

5.市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6.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7.所出资企业整体运营和监管、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改革重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8.市国资委重要工作动态;

9.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10.国资委办公地址、联络方式、办事指南等;

11.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2.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13.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获得信息;2、尚未主动公开,又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3、部分尚未主动公开的统计数据、过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市国资委门户网站;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新闻媒体;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五)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确保主动公开信息。

  1.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市国资委发文稿纸注明公文公开属性。

  2.公文运转过程中,各审核环节都应该将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内容。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对草拟科室确定的公开属性、公文的规范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如认为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分别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

  3.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4.转发上级部门的公文,应在确认该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5.联合发文应由文件主发机关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主动公开。

  6.由其他机关制作,内容与市国资委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信息制作机关同意,予以主动公开。

  7.公文审核完成后,由草拟科室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公文草拟科室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布;属市国资委重大事项的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细则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市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落实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委机关各科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和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监察室和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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