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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典型案例曝光
今年以来,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强化水上交通现场监管和巡航检查,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船舶冒险航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为提升执法震慑作用,现曝光水上交通典型案例一批。

案例一:船舶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基本案情:金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所属船舶黔息烽货03**号船舶于2024年3月28日夜间在乌江渡库区金沙县水域内航行。经查,黔息烽货03**号船舶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夜航。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六项规定,金沙县交通运输局对杨某某依法给予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船舶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3日,金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乌江渡库区金沙县水域内开展巡航检查时发现:金沙县某船运公司所属船舶黔毕节自40**号船舶违反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未在航行前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开展自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金沙县交通运输局对金沙县某船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船员未保证船舶在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日,黔清镇客0**号船舶在黔西市新仁乡化屋码头靠岸时,因机械故障导致船舶无倒档,与停靠码头下客的其他船舶发生刮擦。经查,龙某某系黔清镇客0**号船舶当班船员,违反规定未保证船舶在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黔西市交通运输局对龙某某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未配齐救生器材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3日,金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乌江渡库区金沙县水域内开展巡航检查时发现:吴驾驶化觉自0**号船舶在水域内航行。经查,化觉自0**号船舶违反航行规则,载人航行中未配齐救生器材。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金沙县交通运输局对吴依法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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