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科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毕节市2024年十个方面民生实事,切实帮助师生解决上下学出行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校园周边交通拥堵,减少校园周边“非法营运”,为师生出行提供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更有个性化的出行服务体验,现将《“校园定制”公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毕节市教育局
2024年4月30日
“校园定制”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校园定制”,是指公交企业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整合出行起讫点、出行时间等相近出行需求,向学校教师、学生提供预订线路或车次的一种差异化、集约化、高品质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或周末预约班车运输服务形式。
第二条 深入推进“公交优先”发展理念,结合学校布局和师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引导更多教师、学生通过定制公交上下学。
第三条 深入推进传统客运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客运企业统筹规划或科学调整运营线路,遵照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则,开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生、教师周末回家、返校乘车问题。
第二章 定制范围
第四条 大中专院校、寄宿制中学、农村中小学进行推广和使用;鼓励寄宿制小学和幼儿园推广使用,小学或幼儿园开展“校园定制”应由老师或家长跟车陪同。
第五条 已开通公交线路沿线的学校优先由公交车辆通过定制服务保障;暂未开通公交线路,但满足四类及以上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学校,优先由途径学校周边的班线客运车辆通过周末预约班车等形式保障。
第三章 企业条件
第六条 开展“校园定制”运输服务的公交企业应当是辖区内具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从事城市公交运营的企业。
第七条 开展预约班车运输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是辖区内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使用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四章 运营车辆
第八条 从事“校园定制”运输服务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GB13094的规定,车辆等级和配置应符合JT\T888的规定,所配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JT\T1240的规定;
(二)应为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
(三)应为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
(四)运营车辆路牌、服务设施、标志应符合GB\T22484规定,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定制公交标识;
(五)《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六)符合公交车辆技术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预约班车运输服务的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班线预约服务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班线预约服务的客运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六)应为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
(七)应为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
(八)《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九)符合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章 驾驶员条件
第十条 从事“校园定制”业务的公交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四)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预约班车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6个月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
(四)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没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五)36个月内没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
(六)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无其他职业禁忌;
(七)已经取得驾驶证,身体条件良好,没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八)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第六章 承运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要优先配置驾驶经验丰富、服务意识强的驾驶员,让家长选择放心、师生乘坐安心。要采用智能调度指挥,实时掌控车辆安全运行;驾驶员要配合“护学岗”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引导师生有序乘车,确保“校园定制”或周末预约班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十三条 承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承运企业要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载、接打电话、疲劳驾驶等行为,确保安全运行。车辆运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十五条 承运企业在每日出车前或者收车后要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承运企业应于检查完毕后填写台账备查。
第七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农村中小学、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向学生、教师、家长宣传“校园定制”的经济快捷、如约守时、灵活高效、绿色环保、安全便捷等特点,引导学生、教师参与公交“校园定制”或开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公交、客运企业要主动上门对接,畅通联络渠道,积极推广校园定制服务。
第十七条 有用车意向的学校,应及时统计教师、学生乘车需求情况(乘车人身份信息、居住地、家长或学生联系电话、到达目的地等),根据学校上、下学或开学、放假时间向承运企业提出公交“校园定制”或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需求。
第十八条 承运企业根据运输任务,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及车辆数,将运行线路及车辆数反馈用车学校;学校通知学生、教师选定线路,确定线路的乘车人数。学校收集乘车人信息,为学生、教师办理“校园定制”或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专属乘车卡等,承运企业开展运营车辆、驾驶员、安全员、线路调度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承运企业根据学校提出的运行线路安排车辆,按照规划的线路和时间准时准点运行,适时作好线路的运行调度,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确保定制车辆安全运行。学校保障运营车辆在校园周边有序停放,采取错时错峰等方式合理安排学生、教师离校时间,安排人员协助承运企业在师生上下车时做好秩序维护,确保有序乘车。
第二十条 采用包车、运力调配等方式开展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的客运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要求,由承运企业完善相关用车手续,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 公交“校园定制”或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相关服务事项由承运企业和学校自行商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涉及学校、承运企业要依照本指引加强“校园定制”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寄宿制中学、寄宿制小学和有需求的幼儿园广泛宣传推广,引导具备通行条件和有需求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定制”或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大力开发“校园定制”线路和提供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服务,落实有关政策、车辆、人员、调度、安全和运行等保障措施。全力支持推进“校园定制”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园周边运输市场和秩序整治,确保校园周边交通运输秩序规范有序。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有序疏导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交通秩序,加大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和交通违法处罚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寄宿制中小学和有需求的幼儿园要积极向学生、教师、家长宣传“校园定制”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服务模式,做好定制乘车或预约班车相关辅助工作,合理安排校园周边运输车辆停放地点,确保师生及时有序安全乘车。
第二十七条 承担“校园定制”或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服务的企业要合理规划行驶线路,根据学校提供的乘车时间提供运输服务,落实有关安全和运行保障措施,确保准时准点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全力推进“校园定制”服务工作。国有公交、客运企业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担当精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对接学校,积极统筹辖区客运、公交运力,制定详细运输保障方案,确保学生安全便捷温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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