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4〕17号)。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喜结合文件主要精神进行全面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截至目前,毕节市有乡镇自用船舶1626艘,渡口120道,渡船118条,便民停靠点41个,水上交通安全实现连续15年“零事故”。但在日常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中,一定程度存在县、乡、村三级属地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措施不严不细以及个别乡镇自用船舶、渡船无人看管、年久失修、借用盗用等问题。
为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明晰县、乡、村三级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职责,加强现场监管、长效管理和执法联动,推动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遏制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例。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组织保障共4个部分,“重点任务”部分明确了县、乡、村三级在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其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厘清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摸清底数消除风险隐患,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及加强辖区工作领导和统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行政管理、业务指导、现场执法监督等机制,对乡镇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手段,保障安全运行。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第三个部分为“主要措施”,该部分围绕“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和“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两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25条具体管理措施,其中:
1.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根据当前我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现状,提出了8条措施(涉及县级人民政府3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1条、乡镇人民政府4条)。主要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强调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安全检查等;二是要求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属性界定和检丈登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置辖区内“三无船舶;三是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精准掌握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实际用途、实际数量、维护状态等关键信息,精准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提出了17条措施(涉及县级人民政府8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1条、乡镇人民政府7条、渡船渡工有关规定1条)。主要措施: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明确各级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落实的管理措施,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县级要常态化组织检查或抽查,市级不定期进行抽查,明确了有关检查内容。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要求县、乡两级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台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应急反应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重点时段管理,根据渡口数量和渡运量,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要求乡镇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渡运工作,在重点渡口渡运高峰期、节假日、“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还须落实有现场管理人员。四是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辖区内渡口渡船档案,全面如实记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以及安全监督检查等内容;对已无渡运需求的渡口,在对渡运需求充分核实论证后,按照程序申报撤销。
五、《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为保障《实施意见》有序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支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三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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