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教育局权责清单目录(2018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 许可 |
52050200-JY-XK-0001 |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主席令第39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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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52050200-JY-XK-0002 |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师资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理领导、师资教育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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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主席令第39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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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主席令第39号)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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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3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主席令第39号)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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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主席令第39号)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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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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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25号)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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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国家主席令55号)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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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7 |
对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国家主席令55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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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基教科、职教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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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09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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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0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招生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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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1 |
对违《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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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2 |
对违《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十六条情形的处罚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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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3 |
对违反《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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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4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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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5 |
对《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12号)第六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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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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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6 |
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国家教委教基14号)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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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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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7 |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科、招生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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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8 |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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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
执法监督科、招生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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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19 |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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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
执法监督科、招生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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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处罚 |
52050200-JY-CF-0020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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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七十七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执法监督科、安稳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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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奖励 |
52050200-JY-JL-0001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 2.《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79号) 3.《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78号) 4.《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77号) 5.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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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 |
师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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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奖励 |
52050200-JY-JL-0002 |
对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对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师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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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奖励 |
52050200-JY-JL-0003 |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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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
师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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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检查 |
52050200-JY-JC-0001 |
教育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624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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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十二、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 |
督导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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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 检查 |
52050200-JY-JC-0002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检查责任: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督导室、安稳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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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52050200-JY-JC-0003 |
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检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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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安稳科、营养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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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52050200-JY-JC-0004 |
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792号)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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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第十条 |
工会、计财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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