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 1.管理责任: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复议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行政复议申请。 3.其他责任: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的,按照规定对其持有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本市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按照规定对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3)按照规定对境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合同和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进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16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 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其他类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子项含:1.联合基础研究计划项目;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计划项目; 5.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
3 | 其他类 | 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如需专家评审,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4.监管阶段: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科学技术进步法》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含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企业等的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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