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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以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局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31120日第21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毕节市水务局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毕节市水务局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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