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即: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时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市水务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其它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市水务局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等;
(五)市水务局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六)市水务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七)市水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定的政务公开内容,各承办科室、单位提出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各职能科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科室、单位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局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局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局机关信访办(设在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作好登记,在2天内转交相关的科室、单位办理。各科室、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上述部门转交申请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建立台帐,便于年底统计。
第四章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内部应当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
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理情况;
(三)机关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四)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五)市直水利系统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六)其它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本着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的原则。根据信息内容,充分运用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局办公地点设立电子屏、公开栏、宣传手册等。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咨询、论证以及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开通咨询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咨询,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监督与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认为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督促相关科室、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