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列决策部署,提高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毕节市公水务局常规性政府信息公开正面清单目录》
(一)公开方式。毕节市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通过手机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毕节市水务局名义发布以及毕节市水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毕节市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毕节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它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毕节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网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毕节市水务局”网站,在“在线申请”栏中填写电子版的依申请公开表格。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邮寄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毕节市水务局509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毕节市水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7-8223053;
传真号码:0857-8221443;
通信地址:毕节市水务局509房间;
邮政编码:551700;
电子邮箱:bjsslj@126.com;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受理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毕节市水务局均予以受理。毕节市水务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毕节市水务局不直接受理申请人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期限。毕节市水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毕节市水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下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毕节市水务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予以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提供该政府信息;(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毕节市水务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毕节市水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毕节市水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毕节市水务局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填写的依申请公开表格中的要求,毕节市水务局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
(四)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毕节市水务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毕节市水务局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毕节市水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毕节市水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