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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典型案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终究受到法律严惩

      近期毕节市水务局办结一起招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市某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格证件骗取中标。就该违法线索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在参与我市某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通过采用电脑软件伪造的资格证件方式的骗取中标,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对伪造的资格证件方式的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系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所为。

行政机关认定: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的正式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邓某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骗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得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中第一项“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之规定,应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结果:一是该公司被处以85998.62元的罚款;二是取消该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三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处罚款6879.89元。

以案普法:近年来,受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投标的违法行为频发,不仅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营商环境,该涉案企业因抱侥幸心理,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件骗取中标,不但没有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还使企业和个人遭受了的重大经济损失,并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发展,企业形象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得不偿失。本案告诉大家任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破坏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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