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百里杜鹃管理区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 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对与省水利厅同一水行政执法事项直接适用《<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准>》,并针对毕节市地方性法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制定了《毕节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水务局2023年第14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我局印发的《毕节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和《毕节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毕水政法〔2017〕8号)同步废止。
附件:《毕节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毕节市水务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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