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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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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收养登记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有关收养孤儿信息 |
涉及孤儿及收养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不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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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留守儿童、孤儿统计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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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经上级机关审批但还未被批准的方案、计划、项目等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中规定的可不予公开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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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不予公开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