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30 17:00
打印 关闭 【字体:小 中 大】
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58条:夫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第1071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负担其抚养费。
第1072条: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
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及政务公开相关事宜:0857-8638410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E栋215室)邮箱:bjxs555@163.com
黔ICP备05002319号 贵公网安备52050202001021号 网站标识码: 5205000011
版权所有: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