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三、救助范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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