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二、申请对象
1.新登记设立的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需要变更名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养老机构。
三、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举办人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可通过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窗口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2)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3)(盖公章,原件2份);
(2)根据要求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盖公章,原件2份);
(3)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事业单位类养老机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
(4)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为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盖公章、复印件2份);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2.备案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程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应补全的材料。
3.备案回执。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民政部门现场出具《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及《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6)或《养老机构变更回执》(附件7)。
4.现场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看,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并核实相关备案信息。
附件:1.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变更回执
7.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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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养老机构设置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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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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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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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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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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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区划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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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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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信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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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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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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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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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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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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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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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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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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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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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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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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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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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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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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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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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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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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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位置: |
城区/农村/郊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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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保责任险: |
是/否 |
收住老人其他类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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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类型(多选): |
自理;失能;部分失能;特困;残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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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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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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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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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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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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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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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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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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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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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
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6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1.名称:
2.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服务范围:
5.养老床位数量:
6.服务场所性质: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1.名称:
2.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服务范围:
5.养老床位数量:
6.服务场所性质: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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