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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信息目录

序号

非公开目录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参与民族、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谈判、会商等工作的方案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

涉密行政审批事项。


3

涉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大情况及民宗部门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4

尚未公开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5

国(境)外重要人士来毕参加民族、宗教类活动的接待计划及有关情况。


6

工作中掌握的省外、市外民族宗教部门制定的非公开的政策文件。


7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