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民宗局:
《毕节市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9月7日
毕节市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节市大型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合法需求,预防且处置利用大型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行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毕节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第四条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大型宗教活动申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第六条 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条 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条 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3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应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路线的起止地点,途经地点、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等。
第十二条 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十三条 应提交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第十四条 应提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说明和承诺书。
第十五条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活动日的30日前,向毕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毕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毕节市公安局意见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下达行政许可或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毕节市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毕府规登-2018-05-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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