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安排,市能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公众理解,毕节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和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煤炭产业是我市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产业,同时煤矿安全生产也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离其他先进地区还有一定差距,统筹发展和安全任务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执法工作质效不断提升,全力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第二部分是进一步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第三部分是健全政策激励和考核机制。第四部分是强化组织实施。
三、《实施意见》的核心和亮点
1.建设专业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对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低于在职人员的75%,单位存在空编的,鼓励采取公开招考、选调、遴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补齐专业监管人员;对不具有煤矿一线工作经历的监管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到正常生产煤矿学习锻炼,且时间不低于半年。
2.优化安全监管模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每组7至9人的要求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负责3至4处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工作。对监管力量不足或煤矿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建立常态化煤矿异地交叉检查制度。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跨县(市、区)交叉检查,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跨监管组交叉检查。
4.明确安全监管频次。对A、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入井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得低于1天,夜间或生产班的突击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矿次,全年至少实施1次全覆盖的夜间或生产班突击检查;对D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现场巡查。对A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对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每次入井检查时间不得低于2天。
5.优化驻矿监管模式。取消全覆盖驻矿监管模式,转变为高风险煤矿动态驻矿值守和重点时段临时驻矿值守模式。
6.落实入井“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入井携带“实名制”人员定位识别卡要求,对监管执法、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行为实行过程可追溯管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链条。
7.规范执法行为。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评议,依法依规责令改正不当情形的行政处罚,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8.建立隐患闭环抽查检查机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开展的隐患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0矿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县级部门隐患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5矿次。
9.强化激励考核。按照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激励机制要求,坚持“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煤矿一线监管人员考核管理,树立奖勤罚懒工作导向,激励煤矿一线监管人员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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