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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序 号 部门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频次 计划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备注
1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资经营主体、生产企业 农资生产和经营的资质、台账、质量安全情况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2次。 2026年1月-4月,2026年9月-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49条,《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35、36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26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3、41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2、34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25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

2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种子经营户、
种子生产企业
调运检疫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无证调运、少报多调、货证不符等情况。是否存在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检疫单等行为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种子繁育企业 产地检疫检查:检查马铃薯种薯,玉米、水稻和蔬菜等种子生产者履行植物检疫主体责任的情况 现场检查 对同一企业从建立种苗的繁育基地开始到种苗收获期间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章产地检疫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户 农药经营 现场检查 对同一经营户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5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生产企业 农药使用(粮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作物种植基地) 现场检查 对同一企业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生产 现场检查 对同一企业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第41条。
7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肥料生产企业 肥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厂房、设备、电线、电路、
原料堆放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肥料产品是否获准登记,肥料登
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
现场检查 对同一企业检查不超过2次。 春秋两季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8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资市场、经营门店 重点检查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获准登记,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养分及含量、适用作物等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是否有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是否有转让肥料登记证等;备案肥料产品是否有备案号;重点检查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全面、标注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擅自修改标签等行为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2次。 春秋两季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9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使用农用薄膜农业企业 农用薄膜回收检查 现场检查 对使用农用薄膜的农业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情况检查全年不高于1次 全年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5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5条。

10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机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随机抽查不超过2次 全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40条
11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生产经营组织 农机生产经营组织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检情况,驾驶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农机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资质、档案管理、培训流程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每季度开展1次,每次抽查2家,同一主体不超过2次 全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35条、第40条、第53条等;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12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水产品养殖主体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52条。
13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登记人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现场检查 对已获渔业船舶登记人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10条。
14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养殖水域 渔业安全生产(防溺水) 现场检查 全年4次 全年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正)》第39条。
15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已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申请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的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 对已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全年不高于3次 全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38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5条、第6条。

16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生产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 每季度开展1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52条。
17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涉农企业 外来入侵物种检查 现场检查 对农业企业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情况检查全年不高于1次 全年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5条、第13条。
18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种公猪站和牛冻精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牛冻精储存、发放单位 种畜禽质量安全、生产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企业检查1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34、71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23条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贵州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6〕2号)

19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检查对象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2条、34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畜禽养殖场户 饲料质量安全抽检及预警监测 现场检查 每个检查对象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2条、34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1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畜禽养殖场 (户) 畜牧业安全生产、饲料使用环节、粪污资源化利用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检查对象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第、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3、第39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2条、34条。

22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主体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经营主体全年不高于3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9、74、97条。

23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全市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集贸市场全年不高于3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6条、98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11、12条。

24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全市兽医实验室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兽医实验室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0、51、52、53、54、55、56、5、58、59、60条。

25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市内畜禽屠宰企业 畜禽屠宰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屠宰企业全年不高于3次 全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26、27条;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5、31条。

26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全市兽药经营企业 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兽药经营企业全年不高于3次 全年 《兽药管理条例》第25条
27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经营主体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
28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病死动物集中处理场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个经营主体全年不高于2次 全年 《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9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建住房农户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现场检查 对同一农户检查不超过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0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招标投标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招投标领域全年检查同一主体不超过2次 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31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各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履职情况,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对同一参见单位检查2次 全年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出台的《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黔农发〔2025〕27号)
32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种植生产经营主体、畜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农田建设管理主体 重点检查种植、畜牧、渔业、农田建设管理等主体自然灾害农业防灾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种植生产设施、养殖圈舍、养殖池、农田灌排水渠、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1次 全年 《毕节市自然灾害防治督查检查工作机制(试行)》第六条,第五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责任体系与预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防灾减灾工作措施督查检查;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防治专业检查工作。

33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东西部协作项目实施主体 检查资金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建设内容是否涉及负面清单;项目实施过程是否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擅自调项;是否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完工和结算;项目档案是否规范管理等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广东省派驻前方工作机构应加强项目内审监督管理,实施项目常态化检查、指导和通报;
《2026年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各级行业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套取等违规行为;
《贵州省2026年东西部协作工作要点》第17条加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4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残垣断壁实施主体 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人居环境整治第一批)资金的通知》,下达毕节市第一批资金7267.35万元,清理任务121.12万平方米。督促各县(市、区)残垣断壁实施和预算执行,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二季度推进计划:完成2026年度清理农村残垣断壁方案的制发和项目入库工作,同时完成清理任务的10%。三季度推进计划:完成清理任务的50%。四季度推进计划:全面完成清理任务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4次 全年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人居环境整治第一批)资金的通知》,要求于2026年12月将各市(州)绩效评价报告(所辖县区绩效自评情况作为附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5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检查企业主体资质、联农带农、助农增收、生产经营、财政项目、信用与监测等 现场检查 对同一主体检查不超过1次 全年 《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黔农发〔2020〕62号);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施行)
《毕节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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