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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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某
处罚类别
没收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事由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处罚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斧子1把、钩子3个、尖刀2把、刨叶2个;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8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西农(动监)罚〔2024〕4号
处罚机关
黔西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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