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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罚〔2024〕4号


案件名称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某

处罚类别

没收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事由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处罚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条第2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斧子1把、钩子3个、尖刀2把、刨叶2个;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8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西农(动监)罚〔20244

处罚机关

黔西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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