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0.11.2.144http://10.11.2.144/webpic/W0201908/W020190813/W0201908134632296022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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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畜牧水产局关于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报备的函 市编委办: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承接缘由省农委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分别是“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根据《毕节市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向贵单位报备。 附件: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2017年9月23日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共计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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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新增理由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19条 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第8条、第18条、第19条。 3、贵州省政府令第174号 |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并实施年度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 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174号令,省农委下发至我局行政许可事项。 | |
| 2 | 行政许可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22条 2、《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17条、第21条 3、贵州省政府令第174号 |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兽药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并实施年度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 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174号令,省农委下发至我局行政许可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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