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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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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畜牧水产局关于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报备的函


市编委办: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承接缘由省农委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分别是“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根据《毕节市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向贵单位报备。


附件: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2017年9月23日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共计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新增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19条
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第8条、第18条、第19条。
3、贵州省政府令第174号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并实施年度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174号令,省农委下发至我局行政许可事项。
2 行政许可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22条
2、《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17条、第21条
3、贵州省政府令第174号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兽药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并实施年度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174号令,省农委下发至我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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