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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流程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流程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流程 所需材料 承办
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管理科。
二、审查决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并实地考察申办机构;
(二)经审查符合申办条件的,由人才管理科根据书面申请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办公会决定;
(三)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的,行文批复,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开办资金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人才管理科
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一、申请。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三、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动关系科
3 行政许可 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一、申请。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登记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三、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查实,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四、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复印件一份。
五、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的证明一份。
七、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证明一份。
劳动关系科
4 行政许可 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一、申请。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登记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三、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查实,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四、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复印件一份。
五、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的证明一份。
七、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证明一份。
劳动关系科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一、申请。申办单位准备好所需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材料并作出是否委托专家组进行考察审评的决定,并及时通报申办单位。
二、审核。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委托专家进行考察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批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复核,市人社局自通过省厅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
一、筹设批准书一式二份。
二、《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一式二份。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五、拟聘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七、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原件一份。
八、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式二份。
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 一、申请。申办单位准备好所需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材料并作出是否委托专家组进行考察审评的决定,并及时通报申办单位。
二、审核。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委托专家进行考察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批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复核,市人社局自通过省厅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
一、筹设批准书一式二份。
二、《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一式二份。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五、拟聘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七、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原件一份。
八、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式二份。
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7 行政许可 中央驻黔和省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到市就业局申报。
二、审核。市就业局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反馈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后再报。
三、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即进行办理。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就业局
8 行政许可 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交人社局。
二、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鉴定。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鉴定考试。
四、发证。对鉴定合格的,办法职业资格证书。
一、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1张。
二、参加培训(与鉴定工种一致)或从事该工种的证明。
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9 行政许可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申请和受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和决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合格的报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合格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办人持受理单、委托书、身份证领取批复结果。
二、申请《外国人就业证》
(一)申请和受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和决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制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经办人持受理单、委托书、身份证领取批复结果。
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如下有效文件到原签发许可证书的劳动行政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一份(收回)。
二、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已办理有职业签证的有效护照原件(审查)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对象的近期蓝底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申办资料要求: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应当规范、齐全、有效,文字需打印;复印件清晰、统一用A4纸张;涉及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并打印;除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10 行政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申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证书》
(一)申请和受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和决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合格的报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制发《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书》;不合格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办人持受理单、委托书、身份证领取批复结果。
二、申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
(一)申请和受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和决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制发《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知经办人持受理单、委托书、身份证领取批复结果。
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如下有效文件到原签发许可证书的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许可证书》原件一份(收回)。
二、与被聘用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已办理有职业签证的有效护照原件(审查)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对象的近期蓝底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申办资料要求: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应当规范、齐全、有效,文字需打印;复印件清晰、统一用A4纸张;涉及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并打印;除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11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1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7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8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9 行政处罚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1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2 行政处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3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5 行政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6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及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8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拒绝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又不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0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1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0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1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2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4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5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6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9 行政处罚 对拒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0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1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人数10人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时间3个月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金额10万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9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0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1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2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3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4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6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8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9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4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侵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5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采取措施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未经求职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第三方透露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使用求职者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人员招聘信息,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的处罚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09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0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1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2 行政强制 对缴费单位有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3 行政强制 对缴费单位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4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 一、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先进行案件登记,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在6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会告之应找的部门。
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做工期间的工资册等相关资料。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5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一、备案。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3日内(重大事故须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工伤事故情况书面向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请。(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三、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间不超过30日。
四、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特殊案件可依法延期。
五、送达。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认定工伤申请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五)医院诊断结论原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仅限交通事故);(七)授权委托书;(八)死亡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仅限职工死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认定工伤申请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医院诊断结论原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四)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仅限交通事故);(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或者与伤者存近在亲属关系的证明;(七)死亡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仅限职工死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科
116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
117 行政检查 对市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三、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八、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的佐证材料。
人才管理科
118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告知检查对象。
三、成立检查组。
四、实施监督检查。
五、提出检查意见。
六、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19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告知检查对象。
三、成立检查组。
四、实施监督检查。
五、提出检查意见。
六、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120 其他职权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四、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五、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原《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21 其他职权 对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须单位审核盖章,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22 其他职权 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含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四、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23 其他职权 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四、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24 其他职权 对工伤职工医疗期延长确认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四、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25 其他职权 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一、申请及审核。持所需材料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后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已审核”印章。
二、缴费。持加盖“已审核”印章的申请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社保大厅①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在中国银行麻园支行缴费。
三、鉴定。缴费后返鉴定中心递交所需资料,鉴定中心须告之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现场鉴定(治疗中有X片、CT片等医学影像资料的须带到现场)。
四、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社保大厅①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委托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单位的鉴定结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裁剪后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四、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原件一份。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非行政职权
126 其他职权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一、申请。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受理。
三、决定。依照《集体合同规定》和申办材料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一、用人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一份,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推荐协商代表的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三、确认双方协商代表身份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四、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法人和工会法人可不提供)一份。
六、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原件一份。
七、集体合同内容中如有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需提交该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
八、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劳动关系科
127 其他职权 养老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28 其他职权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市内转移。在原参保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停止参保,再到新参保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
二、市外转移。(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二)到新参保地申请办理时,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四)原参保地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信息表》寄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一、调动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原件。
三、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
四、其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员身份证、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委托书。
社保局征缴科
129 其他职权 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30 其他职权 失业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31 其他职权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一、申报。失业人员到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申报。
二、审核。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对是否享受待遇进行初审和复审。
三、发放。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审理科根据失业保险科通过的审批手续,对失业人员失业金进行核定,并生成失业保险金支付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社保局财务科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的审批材料。 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
132 其他职权 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33 其他职权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一、申报。申领人把以上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4号窗口。
二、审核。工作人员将资料审核(初审、复审),打印拨付单。
三、支付。一次性待遇及医疗费:将拨付单及发票交到财务科(8号窗口),领取支票。定期待遇: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将打印出的拨付单及名单交到到财务科(8号窗口),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非本人申请的,需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五、《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六、申请医疗(康复)费用的另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门诊费用需附门(急)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一份;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续记录复印件一份。旧伤复发康复的,须提供《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批准到本市外就医的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七、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另需: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有效凭证;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八、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另需: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九、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另需:《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                                                                                                                                                         十、首次申请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另需: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十一、申请安装辅助器具的另需:《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科
134 其他职权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35 其他职权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一、申报。提交上述所需材料到社保大楼2号窗口。
二、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初审(3号窗口)及复核(2号窗口)。
三、发放。到待遇支付窗口(8号窗口)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一、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等)、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且印章清晰,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痕迹)、社会保障卡。
二、生育津贴
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以上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社保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审理科
136 其他职权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登记 一、申报。麻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分中心大厅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5、6、7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
二、审核。(一)将上述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稽核科审核;(二)稽核科审核合格后交征缴窗口(5、6、7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
三、缴费。(一)参保单位(人员)持《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到社保费征收窗口(9号)缴费;(二)已参保的单位每月发生人员变动时领取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六、《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报表》一份。
社保局征缴科
137 其他职权 企业适龄职工退休(职)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持所需材料到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五楼养老保险科申请。
二、初审。养老保险科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复审。公示期未收到反映的,填写《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由申请人或单位于当月27日前连同所需材料一并交养老保险科进行复审。
五、办理。复审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基本养老金从办结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一、申请人员有人事档案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二、《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盖章,表格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科提供)。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五、申请人员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号。                             
六、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申请人员需填写《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经《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盖章。
七、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退休公示呈报表》一份,无工作单位的,在申请审批通过后在公示表上签字确认(公示表由养老保险科提供)。                                  
八、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鉴定书。                                                                  
九、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养老保险科
138 其他职权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核 一、申报。参保单位劳资人员或个人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进行退休资格初审及复审。
二、待遇核定。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审理科根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提供的符合退休条件材料,对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计算和复核,并打印退休人员“待遇核定表”提供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三、发放。每月初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审理科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材料提供给市社保局财务科进行待遇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科)提供的符合退休条件材料。 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
139 其他职权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一、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持所需材料到麻园路劳动保障大楼五楼养老保险科申请。
二、初审。养老保险科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复审。公示期未收到反映的,填写《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由申请人或单位于当月27日前连同所需材料一并交养老保险科进行复审。
五、办理。复审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基本养老金从办结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一、申请人员有人事档案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二、《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盖章,表格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科提供)。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五、申请人员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号。                             
六、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申请人员需填写《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经《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盖章。
七、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退休公示呈报表》一份,无工作单位的,在申请审批通过后在公示表上签字确认(公示表由养老保险科提供)。                                  
八、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鉴定书。                                                                  
九、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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