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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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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筹备、正式设立和变更、注销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项。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5号)附件2第3项。 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4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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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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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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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6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70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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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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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3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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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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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等机构扣押劳动者、求职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求职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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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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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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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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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3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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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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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14条规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6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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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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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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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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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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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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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1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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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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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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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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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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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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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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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
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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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
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的人员招聘信息,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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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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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对应省厅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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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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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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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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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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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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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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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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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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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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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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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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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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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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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6、7、9、13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5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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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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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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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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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1、32、3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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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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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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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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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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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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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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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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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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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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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情形的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4、2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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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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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8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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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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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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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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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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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19、6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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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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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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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3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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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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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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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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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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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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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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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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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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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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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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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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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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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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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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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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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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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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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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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3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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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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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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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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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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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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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第5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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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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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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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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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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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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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5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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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5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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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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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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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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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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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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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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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第2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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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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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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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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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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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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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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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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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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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实事、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至四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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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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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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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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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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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1.检查责任: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处置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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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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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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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检查责任: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处置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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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检查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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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奖励 |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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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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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强制 |
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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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 |
毕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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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
毕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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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材料;依法作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2.审查责任:对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送达法律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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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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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确认 |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确认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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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类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的备案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性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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