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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就业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并长期执行;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30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缓缴单位应缴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5月底。在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养老保险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三、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疫情发生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五、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招用一人1500元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七、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出现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九、发放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十、给予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对2022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十一、给予市场主体跟踪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十二、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

十三、发放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四、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脱贫人口等创业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

十五、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千岗募集计划,全市计划募集不少于15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见习补助。

十七、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切实发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就业作用,2023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提升至1500元/人。

十八、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各类劳动力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培训补贴拨付企业;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劳动者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劳动者。

十九、给予特殊群体培训生活补助。对参加创业培训、“短平快”技能培训、中长期项目制等培训的脱贫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补助。

二十、为企业发展储备技能人才。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需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力就业技能,为企业储备一定量的技能劳动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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