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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城镇及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统筹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减轻子女赡养负担,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镇(乡、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等服务渠道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5、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到参保地税务部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也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和支付宝等渠道缴纳。

6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什么补贴吗?

答: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如参保人缴纳300元则补贴30元,缴纳3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7、个人账户是怎么组成的,能否继承?有丧葬费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0日之内到乡人社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览表
(以2023年的待遇标准进行测算)

按年缴费(元/年)

年满60周岁预计按月领取养老金(元/月)

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满15年(不含利息收入)

满20年(不含利息收入)

30年(不含利息收入)

100(仅限特殊困难群体)

30

158.63

163.31

172.66

300

30

180.21

192.08

215.82

400

40

192.08

207.91

239.56

600

60

215.82

239.56

287.05

800

80

239.56

271.22

334.53

1000

100

263.31

302.87

382.01

1500

150

322.66

382.01

500.72

2000

200

382.01

461.15

619.42

2500

250

441.36

540.28

738.13

3000

300

500.72

619.42

856.83

9、参保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且提出申请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10、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怎么办理?

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等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1.发生户口迁移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转移?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同时领取待遇?要怎样转移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形,可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手续。

 12.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服刑的,服刑期间能否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服刑的,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监外执行或服刑期满后,由其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于监外执行起始期或服刑期满后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停发或监外执行期间待遇不作调整。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每年怎样进行资格认证?

 答:方法一线上认证。在微信搜索“贵州人社”小程序,点击进入“资格认证”,点击“认证申请”,输入认证人员信息,点击“认证”,按照屏幕提示完成“人脸识别”,系统显示认证通过

    方法二线下认证。方法一认证不通过的人员,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人社中心现场认证。

    资格认证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至少要完成1次待遇资格认证。对超期未认证的,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将暂停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中断的养老金。

14.毕节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咨询电话:

七星关区:0857-8304136

大方县:0857-5252787

黔西市:0857-4649546

金沙县:0857-7250642

织金县:0857-7791375

纳雍县:0857-3524008

威宁县:0857-6224630

赫章县:0857-3221882

百管委:0857-488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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