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毕节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由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家凯同志,将有关内容为社会公众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就业援助工作是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印发《实施细则》主要是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健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分类援助及退出机制,是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援助工作现实迫切需要。坚持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关系到我市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实施细则共有9章36条。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援助措施、管理服务、退出机制、保障措施、附则等9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含父母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孤儿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毕业生和外省籍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多种就业补贴政策的说明。
1.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补贴,在政策享受完后,也可按规定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2.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不能同时申请创业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就业,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解读单位: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857-829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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