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
送达公告
(2026年第三批)
毕节市云联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9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经查,上述59户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因上述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执法文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已于2026年7月31日在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现就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文书送达完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北安置小区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7-8318506
特此公告。
附件:毕节市云联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9户市场主体名单
附件.毕节市云联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9户市场主体名单.xlsx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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