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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毕节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制止封存权和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制止封存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制止阶段责任:由审计组予以制止。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清点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的暂停拨付权,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二十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制止阶段责任:由审计组予以制止。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下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根据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组在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核。
3.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下达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6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0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利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处罚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19 行政处罚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未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处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投发[1996]105号公布)第八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投发[1996]105号公布)第十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2 行政处罚 对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投发[1996]105号公布)第三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3 行政处罚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处罚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4 行政处罚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5 行政处罚 对社会中介机构拒绝、阻挠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处罚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6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7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8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29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0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1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3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4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5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
2.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22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6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90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7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91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8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92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39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0 行政检查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的系统、资料和资产的审计检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三条第十二款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1 行政检查 审计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2016年修订,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2 行政检查 审计调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第一款。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3 行政检查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资料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4 行政检查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储存公款的账户查询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5 内部管理事项 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6 内部管理事项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业务科室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7 其他职权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审计处理权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投发[1996]105号公布)第十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8 其他职权 对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处理权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投发[1996]105号公布)第十四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违法事实审核。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49 其他职权 对行政性收费方面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九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审计现场结束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50 其他职权 对到期无法退还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理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毕节市审计局 1.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审计现场结束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审计准则》第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9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51 其他职权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毕节市审计局 1.项目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计划监督。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52 其他职权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毕节市审计局 1.核查阶段责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 毕节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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