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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关于规范鸟类、兰花经营交易行为的告知书

全区各鸟类、兰花经营商户及相关经营主体:

为严格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守护区域生态资源安全,规范鸟类、兰花市场经营交易秩序,杜绝非法猎捕、收购、售卖、交易保护鸟类和野生保护兰花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鸟类、兰花合规经营相关事项,向我区全体经营商家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范围,严守经营底线

(一)鸟类经营管控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三有”保护鸟类及其制品。涵盖画眉、相思鸟、绣眼鸟、棕头鸦雀(黄豆鸟)、八哥等全部保护鸟类,无论活体、羽毛、标本等制品,一律禁止无合法手续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制品出售、收购、利用均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要有相关批准文件;“三有”保护鸟类及其制品出售、利用均需有合法来源证明。

2.允许经营的鸟类仅限合法人工繁育、来源可溯、手续齐全的保护品种和不受保护的品种。经营人工繁育保护鸟类须持有完整的人工繁育资质证明、来源凭证、检疫证明,做到来源清晰、台账齐全、有据可查。

3.严禁经营、售卖、使用各类非法猎捕工具,包括捕鸟网、粘网、弹弓、诱捕器、鸟鸣诱捕设备等,严禁为鸟类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中介、寄存、转运等便利条件。

(二)兰花经营管控要求

1.除兔耳兰之外的所有野生兰属均受法律保护,包括春兰、建兰、墨兰、寒兰、蕙兰等品种,禁止私自采挖、出售、收购。禁止出售、收购一级保护野生兰花,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兰花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花需获得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仅可经营人工合法培育、驯化繁殖的保护兰花品种和兔耳兰,经营主体必须留存种苗培育证明、进货凭证、购销台账,严禁以人工培育兰花名义售卖受保护的野生兰花,严禁虚假标注兰花品种、来源,严禁用野生兰花作为噱头。

二、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法操作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所有上架销售、线下交易的鸟类、兰花产品,须逐一核验来源合法性,坚决杜绝来路不明、野生来源、手续不全的产品流入经营环节。

2.规范线上线下经营场景。不得在实体门店、花鸟市场、集市、直播间、短视频平台、社交群组等任何线上线下渠道,售卖无批准文件的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无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鸟类、无批准文件的野生保护兰花及其制品;广告、招牌、宣传文案中不得出现“野生”“野采”“下山货”等违规误导性词汇。

3.健全经营台账管理。各商户须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详细记录进货来源、数量、品种、交易时间、购销对象等信息,台账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主动配合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检查核验。

4.严禁变相违规交易。禁止以赠送、置换、寄养、代售、私下交易等隐蔽方式,变相开展野生兰花、保护鸟类及制品的违法交易。

三、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合规自律

全体经营商户要深刻认识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严肃性、强制性,非法交易、经营保护动植物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非法收购、售卖、运输保护鸟类、野生保护兰花的,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将依法没收活体、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整改、吊销经营资质。

2.刑事责任: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3.信用惩戒: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将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市场经营、平台入驻、行业准入等相关经营权益。 

四、全面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1.即日起,请各商户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彻底清理门店、仓库、线上店铺内所有非法渠道的保护鸟类、野生兰花及违规制品,主动下架违规商品、删除违规宣传内容。

2.对自查发现的违规物品,须主动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备、上交,对主动整改、主动报备、消除违法隐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广大经营商户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非法采挖、猎捕、交易保护鸟类、野生保护兰花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857-8333737(林业部门举报热线)、0857-110(公安部门)。



毕节市七星关区林业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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