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毕节市 多云 28℃~19℃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个人中心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王化宏、李剑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毕节市光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层面无光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

  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我国的光污染防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陕西、广州、深圳、厦门等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中对玻璃幕墙、城乡照明或户外广告招牌的光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并逐步纳入国家标准管理执行范畴。例如:与光污染密切相关的标准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GB/Z 26214-2010)、《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LED显示屏干扰光现场测量方法》(GB/T 34973-2017)等二十余项标准规范,涵盖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眩光限制、LED显示屏幕干扰光限制、绿色照明评价等方面。

二、地方立法中无专门的光污染防治立法

光污染因其污染类型多样,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对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制约了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光污染防治与生态环保领域、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形态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光源技术发展、城市管理能力和公众对光环境的感知紧密相关,需进行大量光污染防治研究及监测评价技术储备,才能综合考量进而出台光污染防治政策或者立法。经检索和查阅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未查询到相关专门规范光污染的立法。因对光污染进行立法涉及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上位法有明确的界定,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前提下,毕节市对光污染不具备立法的条件。

三、部分关于光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

除了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地方的一些提到的光污染管理的依据外,毕节市可以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光源管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物、道路、景观等光源的管理工作。

综合来看,对光污染进行立法,由于缺乏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的借鉴工作,经验十分薄弱,并且相关技术法规、管理规定及措施手段较为欠缺,当前尚不具备针对光污染开展专门立法的条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光污染防治政策和技术研究,适时出台光污染防治政策,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时,将你们的宝贵建议上报给立法部门,争取将光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希望您继续关注光污染防治,为我们接下来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和重要指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