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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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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省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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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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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安全审评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评中涉及军事设施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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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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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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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的环境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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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总量减排核定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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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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