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4号)、《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工作方案》(毕审改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保留为我局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予公布。
毕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附件
毕节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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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 立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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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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