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办事透明度,方便广大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点频道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站点频道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bijie.gov.cn/bm/bjssthjj/index.shtml);
2.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窗口(毕节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3.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咨询会、座谈会、信息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
1.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2.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活动;
3.非涉密的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领导活动、讲话;
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重要人事任免;
5.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职务、分管工作。
6.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二)由市生态环境局业务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规划;
3.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4.生态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7.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及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公示及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0.生态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毕节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三)免予公开政务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填写《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一) 受理事宜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受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受理机构: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857-8226613
传真号码: 0857-8226693
通信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1号(原洪南酒店)
邮政编码:55170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站点频道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在线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s://www.bijie.gov.cn/bm/bjssthjj/zwgk/ysqgk/。申请人还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互联网申请
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站点频道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2)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2.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5.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