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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附件1        
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共计20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取消依据及理由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3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行政许可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3项、《贵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委托)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通知》(黔工商注〔2012〕7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行政许可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行政许可 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29、30条、《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第七条、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公布)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教育局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第22项。《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教育局
7 行政许可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4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商务局
8 行政许可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一)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9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8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商务局
9 行政许可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审批(含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下放到市级、《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7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80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0 行政许可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1 行政许可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4条、第5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1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28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2 行政许可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1993年第3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林业局
13 行政许可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0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环境保护局
14 行政许可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市城市管理局
15 行政处罚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7年4月30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市统计局
16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7年4月30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市统计局
1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7年4月30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市统计局
18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7年4月30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市统计局
19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行政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原设定依据不充分。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20 行政许可 跨境运送尸体、骨灰审批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八条“需要将遗体运出省外的,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在省内跨地区运出遗体的,申请人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删除第八条。市民政局行使的“跨境运送尸体、骨灰审批”权无法律法规依据,故建议将“跨境运送尸体、骨灰审批”权取消。 市民政局
附件2        
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转为部门内部管理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共计 7 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依据及理由 实施主体 备注
1 其他职权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直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2号) 市统计局
2 其他职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批(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批(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事项的受理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但是其属于市政府审批的范畴,市移民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后承办,最后审批行文也是以市政府的名义行文;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对外办理。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3 其他职权 对大型和跨市(州、地)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长期补偿方案的审批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4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设定依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为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其属于市政府审批的范畴,受理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移民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后承办,最后审批行文也是以市政府的名义行文;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对外办理。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4 其他职权 对跨市(州、地)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第九条 省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其中(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第59项。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5 其他职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查(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之《下放管理权限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查(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虽然单列出来作为移民局的权力和职责,但是其只是作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批(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事项办理的一个流程。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6 其他职权 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第六条。 省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其中(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第58项。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7 其他职权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2〕1131号)第三项第(三)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第二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水利部、移审计[2013]30号)第三条第一款;《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黔移发〔2012〕59号)第六条。 省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其中(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第60项。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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