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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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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上报时间:2015年1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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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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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取消(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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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职权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批(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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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职权 |
对大型和跨市(州、地)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长期补偿方案的审批 |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4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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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职权 |
对跨市(州、地)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第九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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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职权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查(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之《下放管理权限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规划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规划科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工作人员 |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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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职权 |
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第六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后期扶持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后扶科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工作人员 |
批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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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职权 |
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 |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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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职权 |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2〕1131号)第三项第(三)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第二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水利部、移审计[2013]30号)第三条第一款;《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黔移发〔2012〕59号)第六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检查责任:对本市后期扶持、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稽查监督。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水利部、移审计[2013]30号)第6、8、9、10、11、12、13、16、17条;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黔移发〔2012〕59号)第12、1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财务审计科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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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职权 |
受理、办理移民提出的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受理责任: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移民。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移民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有关管理机构和单位提出。(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移民和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 |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21条、22条、2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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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职权 |
移民信访督办 |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二十四条 |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1.检查责任:对各县区符合移民信访督办的情形进行督办。 |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24条、25条、26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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