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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主要领导:

     

上报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取消(毕府发[2017]2号) 

2

其他职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批(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何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3

其他职权

对大型和跨市(州、地)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长期补偿方案的审批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4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何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4

其他职权

对跨市(州、地)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第九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何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科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局(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具体承办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5

其他职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审查(按投资额度和项目属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之《下放管理权限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38号)第七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据审查意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对象,建立项目审查批复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规划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规划科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工作人员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6

其他职权

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第六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据审查意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对象,建立项目审查批复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后期扶持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后扶科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工作人员

批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7

其他职权

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职权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2〕1131号)第三项第(三)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第二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水利部、移审计[2013]30号)第三条第一款;《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黔移发〔2012〕59号)第六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检查责任:对本市后期扶持、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稽查监督。
2.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予以纠正、处理、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对内部审计和稽查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水利部、移审计[2013]30号)第6、8、9、10、11、12、13、16、17条;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黔移发〔2012〕59号)第12、1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财务审计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转变为内部管理(毕府发[2017]2号)

9

其他职权

受理、办理移民提出的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移民。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移民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有关管理机构和单位提出。(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移民和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 
2.检查责任:对移民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核实、复查、复核,并妥善处理。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信访移民送达盖有本机构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21条、22条、2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职权

移民信访督办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二十四条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检查责任:对各县区符合移民信访督办的情形进行督办。
2.处置责任:根据实际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3.事后监管责任:及时了解承办移民机构对督办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24条、25条、26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毕节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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