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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移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毕节市生态移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范围 备注
1 其他类 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市生态移民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进行核实。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毕节市生态移民局法规宣传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其他类 受理、办理移民提出的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取消)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市生态移民局 1.受理责任: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移民。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移民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有关管理机构和单位提出。(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移民和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有关部门。) 
2.检查责任:对移民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核实、复查、复核,并妥善处理。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信访移民送达盖有本机构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21条、22条、23条 毕节市生态移民局法规宣传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其他类 移民信访督办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移民局 1.检查责任:对各县区符合移民信访督办的情形进行督办。
2.处置责任:根据实际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3.事后监管责任:及时了解承办移民机构对督办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第24条、25条、26条 毕节市生态移民局法规宣传科(信访工作科)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规宣传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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