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毕节市商务局权责清单事项调整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曾铭 联系电话:15685798811 填报时间:2019.5.17
《毕节市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8 年版)》(毕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2018—1 号) 公布的权责清单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调整建议及理由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
取消。2019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中明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
, |
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调整。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系统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标准的通知》(黔商发[2018]163号)文件,将“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名称定义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国家级开发区除外)”。 |
|
6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行政许可 |
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
新增。《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0号)中明确“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明确由县区初审,市州许可。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金融办。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调整。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调整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调整。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调整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调整。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调整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新增。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新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5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8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的粮食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 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63 |
行政检查 |
对典当业的监督检查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金融办 |
|
65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66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 |
取消。机构改革后已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 |
新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商贸函〔2010〕104号文),贵州省各市、州、地商务局负责办理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拟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手续后,到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复审) |
新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版)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州、地)商务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不涉及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复审)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及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业务(不涉及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各市州及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及企业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规定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并同意作出变更决定的,由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到省商务厅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复审)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零售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3份,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全部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第(七)款 对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一是补办审查手续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出具审查意见,到省商务厅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年检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州、地商务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包括高速、高等级公路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数据录入《贵州省成品油管理系统》,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第(八)款 对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加油站延期建设(复审)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须经贵州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一)获准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申请人持省商务厅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和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建设。 申请人应在省商务厅布局规划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建设的,须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以上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当地规划执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建设批准。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审核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州、地商务局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州、地商务局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加油站经营资格注消(复审) |
新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报请国家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县、地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加油站改、扩、迁建 |
新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4号)文件第一条(三)原址改、扩建业务。对于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扩建为加油站的除外)的行政审批手续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改、扩建完成后,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验收并及时做好“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四)迁建业务。对于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不含水上加油站、船)迁建的行政审批手续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规定和要求审核后,作出是否允许迁建的决定。同意迁建的,要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迁建完成后组织验收,到省商务厅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
新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第二点: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j.gov.cn/),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点:全面推进网上联合年报工作。今年我省按照国家五部局《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网上联合年报工作,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今年的联合年报工作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通过网上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可不收取纸质资料。各市州要积极做好衔接和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的网上参检率,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6项。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新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若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直管的企业,则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 |
新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授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权利。建议新增 |
||
其他权力 |
特许经营备案 |
新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
||
其他权力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审核 |
新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0〕87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