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统计数据-企业被查处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双随机、一公开”
案例报送单位:毕节市统计局
案件主办人:王志璟(法规科科长)
陈文娟(能源科科长)
报送人:丰端(13638151997)
二、案例正文
“瞒报”统计数据-企业被查处
【案件简介】
2022年毕节市统计局开展第四季度“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时,某企业(1-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中“商品销售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经检查组认真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统计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根据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检查结果表明,该企业联网直报的(1-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中“商品销售额”指标,存在误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处罚,同时予以通报。
【相关法律条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说法】
警示:瞒报统计数据,也要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瞒报”数据,主要原因是统计业务人员不熟悉统计业务造成,而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对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机关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企业还是要承担相应统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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