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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书面问答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施38周年,在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来临之际,推动统计法宣传教育形成热潮,毕节市统计局在七星关区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活动,现场开展《统计法》相关条例问答活动,现将问答情况书面整理汇总如下。

1什么是统计法?

答: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于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答:《统计法》于 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11日起施行。

3《统计法》自颁布以来,共经过几次修订

答:经过两次修订。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修正,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11日起正式实施。

4《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和核心任务是什么?

答:《统计法》的基本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公信力。核心任务是怎样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5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6统计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统计法》共750条。修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7统计法律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

答: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8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哪些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9、《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0、统计调查对象对哪些统计调查表可以拒绝填报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11、统计工作由谁负责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4、对于统计调查对象退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应当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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