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毕节市体育局 联系人:吴艳梅 联系电话:15121493604 填报时间: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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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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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毕节市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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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二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
毕节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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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八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八条 |
毕节市体育局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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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以市的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九条 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
毕节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社会体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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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侵占、破坏体育设施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体育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体育设施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体育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毕节市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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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
毕节市体育局群众体育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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