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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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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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退役军人、公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4条第一款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 |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
毕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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